星期六, 29 11 月

婚前同居認定屬於家庭成員引熱議,最新解讀來了

最近最高檢在新聞發布會上的一句話「婚前同居認定屬於家庭成員」掀起了不小波瀾。

不少人疑惑,這難道意味著同居就要「被結婚」?分手也要「分家產」?

最高檢為什麼要提出這樣的認定?

11月25日,最高檢在主題為「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發布會上明確提出:將具有共同生活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認定為家庭成員關係。

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全國婦聯副主席葛曉燕介紹,隨著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認定屬於家庭成員關係,並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面。

長期以來,同居關係中的暴力行為處於法律保護的「灰色地帶」。比如轟動一時的「包麗案」,正是因為缺乏「家庭成員」的身份認定,施暴者一度難以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今,這一認定填補了法律空白,讓精神虐待、情感操控等隱形暴力,也能被認定為家暴,讓施暴者不再逍遙法外。

同居要承擔婚姻中的全部權利義務嗎?

這一認定僅限於反家暴領域,並不等同於承認「事實婚姻」。

在財產分割、法定繼承、離婚補償等問題上,法律依然嚴格區分「婚姻」與「同居」。比如,同居期間的財產,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則按出資比例分割,絕不會自動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

此前報道

「婚前同居認定屬於家庭成員」衝上熱搜。

1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新聞發布會。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全國婦聯副主席葛曉燕介紹,隨著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係認定屬於家庭成員關係,並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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