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30 12 月

江蘇無錫人權捍衛者沈愛斌當下案情的全面通報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51229日,本網獲悉:20251030日上午,沈愛斌被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抓捕,1031日被以該罪刑事拘留,1130日因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經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決定,從無錫市看守所釋放,同時,梁溪公安分局以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為由,對沈愛斌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將沈愛斌監視居住在其住所。

該案的導火索,是20251027日下午5時許,沈愛斌陪同浦興娣到東亭派出所索要1011日的傳喚證時,在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東亭派出所大廳,被副所長戴灃搶走手機後毆打致雙側鼻骨骨折,左側鼻骨伴移位,構成輕傷二級的傷害結果。無錫市公安局和錫山分局內個別司法敗類為充當戴灃犯罪保護傘,幫戴灃掩蓋和逃避故意傷害罪等刑事責任,立即以赤裸徇私枉法手段,公然顛倒黑白,竟將沈愛斌被戴灃毆打的經過蓄意歪曲為沈愛斌尋釁滋事的犯罪行為,實施濫權反撲迫害,並立案抓捕,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人權迫害案。

一、偵查機關據以立案的犯罪事實

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據以立案的犯罪事實,是戴灃在派出所大廳將沈愛斌毆打的事件。詳情如下:

(一)沈愛斌被戴灃毆打經過

20251027日下午5時許,沈愛斌和沈曉玲陪同浦興娣到東亭派出所索要傳喚證,當時民警已經下班,大廳空無一人,一輔警得知浦(指浦興娣,下同)的來意後,將其領到大廳旁一調解室內,當時戴灃正在裡面,沈愛斌和沈曉玲在大廳等候,一會兒浦氣憤地跑出來,戴灃跟著出來,浦問戴:“你為什麼不給我傳喚證?你說好給我的。”戴說:“我已經給你答覆了,傳喚證就不給你了。”浦說:“你不能給我口頭答覆,你要給我書面答覆。”戴重複答覆:“我已經給你答覆了。”浦又說:“你不能用口頭答覆代替傳喚證。”這時,在一旁聽他倆對話的沈愛斌就說了句:“警察同志,根據法律規定,傳喚證應當要給當事人的。”戴灃聽到這話,調轉頭問沈愛斌:“你是什麼人?”沈愛斌回答:“我是沈愛斌。”戴灃聽後瞪了沈一眼立即離開,沈當時根本沒有任何警惕,不知道戴灃是去叫人並預謀對其實施傷害,一會兒大廳出現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無故對沈等三人進行推搡,當沈愛斌三人準備離開,剛走到大廳門口(玻璃門)時,早已守候在那的戴灃走進來,盯著沈左手手機,沈見其盯手機,還笑著用開玩笑的口吻說:“戴所長,我今天沒有錄音錄像哦。”話音剛落,戴灃一個勁步衝過來將毫無防備的沈愛斌的手機搶走,然後立即跑到調解室翻看沈手機相冊內容,沈愛斌驚呼“你怎麼搶我手機,你無權檢查我手機內容。”戴灃絲毫不理,一會兒戴灃走出來,沈愛斌要求其要麼歸還手機,要麼出具扣押清單,或者口頭傳喚,戴均不理,戴灃叫來的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在大廳無故推搡沈,在大廳一旁的沈曉玲見狀,用手機拍攝沈愛斌索要手機的情況,戴灃立即指令那群不明身份的衝上去將沈曉玲摁倒在地,也搶走手機。沈愛斌發現他們根本不講理,不講法,就讓他們快走,於是,三人就往大廳外走,那群不明身份的人圍著三人推搡,戴灃跟著指揮。剛走到門口,突然有一人對沈愛斌面部兩拳,然後將其頭往下一按,用肘猛擊其後背心,沈被這突如其來的襲擊打倒在地,頓感鼻里一股熱流,用手一摸,是血柱,雙手也捂不住,打他的人見狀,還站到沈面前觀看幾秒,沈愛斌憑多年部隊經驗,確認打他的人是一個經過專業訓練的打手,整個動作迅猛狠毒。沈曉玲和浦看到血流立即呼喊“救命!救命!”而這時戴灃卻站在門口觀看沈愛斌血流不止,無動於衷。浦興娣和沈曉玲就扶著沈愛斌走出大院到門口,沈愛斌就昏迷,浦立即撥打120110

(二)沈愛斌搶救經過

120救護車將沈愛斌送到無錫市江南大學附屬醫院南院搶救室,緊急搶救CT檢查,確認頭部沒有出血,只有外傷,雙側鼻骨骨折,左側鼻骨伴移位(塌陷),五官科醫生當晚會診,確定要做鼻骨恢復手術,並讓沈愛斌1029日掛五官科杜主任專家號確定手術治療方案。

因沒錢繳費,自1028日下午起,醫生開的葯無法取到,沈愛斌撥打幾十個110,要求打人單位或個人為其支付醫藥費,均無人理采,無奈,29日凌晨出院。借了錢,下午再去五官科掛杜主任的專家號,在掛好號候診時,找該院五官科朋友了解情況,對方答覆“公安已經打招呼了,保守治療”,其他不敢多講,果然,杜主任接診時,先說電腦系統里找不到CT檢查影像,找到後竟說鼻部沒有問題,在沈愛斌再三告知“報告上明確是雙側鼻骨骨折”後,杜主任才無奈地說“噢,是有骨折”,最後馬虎敷衍一通,說不要手術,開了一點葯打發了之,而沈的鼻骨,明顯一邊塌下去了。

(三)沈愛斌的CT影像和報告被人竊取

從杜主任診室出來,沈愛斌就拿繳費發票到自助取片和報告機上去取CT膠片和正式報告,可一掃碼卻提示“您的膠片已經取走”,再掃卻提示“沒有您要取的膠片”,而沈愛斌根本就沒取過,後經找醫生和護士,他們也非常驚奇說:“只有你們病人的繳費二維碼才能取走,這種情況我們還沒見過。”後護士通過後台人工進入幫助列印CT膠片和正式報告,回到家,沈愛斌對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一查,發現雙側鼻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二、偵查機關將沈愛斌抓捕後,再對沈愛斌秘密抄家

20251030日上午,沈愛斌在梁溪區廣益哥倫布廣場的電信營業廳,被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警大隊民警抓捕,然後關押到梁溪公安分局辦案中心。抓捕沈愛斌後,民警又在沈愛斌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沈住處抄家,這次的搜查抄家,完全突破法律底限,作為涉嫌尋釁滋事罪的嫌疑人,沈愛斌家的一台正在使用的電腦和五台(725日剛從派出所取回的上次涉案扣押物品)未使用的電腦,以及家中所有舊手機及平板電腦,還有大量U盤及SD卡、光碟,全部被抄,更惡劣的是,還將沈愛斌的印表機(複印機)、電話(傳真)機和多年來維權(申訴和控告)的大量案卷也全部抄走,甚至連沈愛斌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電動車自行車)都作為作案工具予以扣押,這是多麼邪惡?還有大量沈愛斌日常使用的筆記、光碟、文字材料、電子秤等等,都被扣押,也就是說,把沈愛斌日常維權用的所有材料和工具全部扣押,而且,抄家後,對所有扣押物品未向在場家人出具扣押清單,家人提出要求籤字並索要清單時,抄家民警卻說:“我們給沈愛斌簽字。”可至今也未有民警告知沈愛斌抄家事宜,更未拿到抄家的扣押清單。抄家前,民警先將沈愛斌家的電閘關閉斷電。 

三、偵查機關企圖用於認定沈愛斌尋釁滋事的其他“犯罪事實”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局長譚永生,常務副局長鬍楊)指令梁溪公安分局立案偵查,由梁溪分局局長李恆和副局長袁波(警號:023008)領導刑警大隊(大隊長曹琪)負責偵查。他們除了將戴灃毆打沈愛斌的行為枉法認定為沈愛斌尋釁滋事行為外,還想把下列幾起事情也認定為沈愛斌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

20251030日晚,在梁溪公安分局辦案中心,民警徐真鍇和顧皞佶對沈愛斌進行審訊時,梁溪分局副局長袁波走下來惡狠狠地對沈愛斌說:“我就是決定你命運的人,我們說你有罪你就有罪,不要以為24小時後會放你,現在就告知你,24小時後將你刑拘,你到處勾聯管閑事,你在網上發了那麼多視頻。別人的事,你為什麼要參與?別人拿傳喚證,關你什麼事?”然後,兩民警對沈愛斌進行審訊,除調查1027日在東亭派出所的情況,還調查沈愛斌個人手機和微信使用情況,以及有無在手機微信和其他平台發布過照片和視頻等情況,還有下列幾起情況:

(一)2025630日至73日期間,沈愛斌在南京向省級公檢法控告和申訴的經過

2025630日至73日期間,沈愛斌到江蘇省南京市向江蘇省公安廳、省高級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檢舉、控告(申訴)無錫黑惡司法敗類以赤裸徇私枉法手段將其枉法判刑三次、以株連方式對其未成年女兒進行迫害判刑、以超強電磁輻射和高頻聲波對其進行謀害、連年濫用刑事手段維穩以及對其通訊和行蹤進行監控、對其人脈和經濟進行封鎖、與江蘇省溧陽監獄勾結對其濫權迫害等一系列滅絕人性的黑惡暴行。73日上午到江蘇省政府想約見省長許昆林,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無故帶到寧海路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8小時許,直到下午5時許才由戶籍地梁溪分局廣益派出所帶回,直接拉到辦案中心,以沈愛斌在省檢察院門前“打橫幅”(內容為:依法治國、司法公正在哪裡?尋找依法辦事的公權!)和在視頻中發布“女兒遭株連迫害判刑和遭超強電磁輻射謀害”虛假信息為由,以尋釁滋事違法行為治安拘留15天。

(二)202593日沈愛斌遭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張涇派出所民警張天陽濫用暴力傷害的經過

202593日下午3時許,沈愛斌與沈曉玲電話聯繫,約好在錫港路張涇東段186號旁沈曉玲家的店面房(已出租,用於廢品回收)見面,掛了電話,沈愛斌就前往,但他不知道他和沈曉玲的通話已經被無錫市公安局的個別司法敗類濫權監聽,他趕到時大約下午420分左右,當天室外高溫,他就與房西(女性)打招呼,房西同意他在店內等候沈曉玲,他剛到室內坐下幾分鐘,一個不明身份的人衝進室內,指著沈愛斌對房西大聲兇惡吼叫道:“你認不認識這個人?你認不認識這個人?”一連吼叫三四遍,房西對這莫名其妙的問話楞在那,最後無奈地低聲說:“他在等人。”這時,那個不明身份的人立即轉身指著沈愛斌大聲吼叫:“這裡不是你的地盤,請你立即離開,這裡不是你的地盤,請你立即離開!”,然後就指揮門外另一矮矮的壯漢一起,從兩邊架著沈愛斌手臂往後拖拽,強制把沈往門外拖拽,拖拽過程中,他們用膝蓋頂沈腰,還用手肘擊打沈頭部,外人無法發這種暗中毆打行為。

兩人將沈拖拽出門後就鬆手了,沈除腰和頭被暗擊外,左手小臂三處皮膚破損在流血,沈對他們的行為不解,要撥打110,那兩人不讓沈撥打,並搶奪沈手機,在那兩人逃走後,沈才撥打110報警,但從下午428分開始撥打第一個110,直到晚上8時許,撥打十幾個110,還撥打了幾個12345,等待4個多小時,均無民警出警,每次報警無錫市公安局110接線員都說:“我們已經通知民警,請你在現場等待,保持電話暢通。”

由於高溫加飢餓,再加上被毆打,頭暈且渾身疼痛,沈無法堅持,就到附近的張涇中醫院就診,然後直接到張涇派出所報案,大約晚上21時許到達張涇派出所,副所長錢所安排民警王一給沈做了筆錄,做完筆錄沈索要警情受理回執,錢副所長說:“你這個情況我們要核查一下,如果那個不明身份的人是我們所的民警,那這個案件我們所要迴避,我就移交給分局督察處理,然後你向督察要回執單,你明天等我電話。”94日上午錢副所長電話沈,正式告知沈:“你報案的那個人是我派出所民警,這個案件已經移交給分局督察大隊處理。”98日盛大隊長又約賈法醫給沈做了傷情鑒定,911日盛大又在分局信訪給沈作調查答覆:1、民警張天陽當天的行為是“勸離”和“盤查”;2、沈的傷不構成輕微傷;3、之所以報警4小時無人出警,是因為沈第一個報警時就有民警在場,後面都是重複報警。

沈愛斌從錫山信訪出來就立即撥打無錫市公安局督查891101101238912345進行投訴,無錫市公安局督查多次承諾在30內給答覆,但至今(202512月)均無答覆。

(三)2025924日沈愛斌到南京京西賓館向中央第五巡視組舉報其遭遇無錫黑惡司法敗類滅絕人性的系列暴行迫害,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濫權將沈攔截後移交給無錫梁溪公安,梁溪公安分局以阻礙執行職務違法行為拘留10天。

2025923日上午7時許,沈愛斌到南京京西賓館向中央第五巡視組反映了情況,考慮到924日最後一天,結束後沈就沒有回無錫,下午,梁溪公安分局就派沈的戶籍地廣益派出所副所長沈可行帶特勤到南京抓捕,但沒有抓到。

924日上午7時許,沈再到京西賓館,剛到過道入口,就被南京鼓樓公安一民警以查看手機為由,無故將其押到一房間內,在房間內沈與他們理論,他們在確認沈無違法行為,也不傳喚沈的情況下,卻說要將沈移交給無錫。一會兒就強制將沈押到廣益派出所沈可行副所長的車上,在車上,沈可行說:“我們昨天下午就來了,沒找到你。”到了無錫就將沈直接押到梁溪公安分局辦案中心,再以沈在南京有糾纏式阻礙執行職務違法行為拘留10天。

(四)20251011日沈愛斌在無錫市新吳區遭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蠡園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陳逸周濫施暴行傷害的經過

20251011日上午10時許,沈愛斌和浦興娣、程茂娟三人在無錫市新吳區旺庄街道春潮大酒店門口,準備攔車去江陰,當沈叫到滴滴並上車坐到前排副駕駛位置,浦和程二人坐到後排關好車門準備離開時,有一不明身份的人突然衝過來把後門拉開,對裡面吼叫:“程茂娟,你今天不能離開無錫。”沈驚奇地轉頭對程茂娟說“程茂娟,他是什麼人?他有什麼資格剝奪你的人身自由?”話音剛落,那人就衝過去拉開副駕駛門,伸手就抓沈的頭拚命往下摁,然後又叫來一人,要把沈拉下車,對沈施暴,沈使命反抗,那人就全部壓到沈身上,爬到車內將沈的手機搶走後下車,整個施暴過程至少有30秒鐘,後得知那人是程茂娟的戶籍警,是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蠡園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叫陳逸周,浦興娣認識,後陳逸周將手機歸還給沈,沈還撥打了110報警,最後陳逸周對沈道歉,並請沈、浦和程到錫山區政府旁邊的麥當勞用午餐。在等待套餐時,浦和程去外面找廁所,剛到廁所門口,戴灃就帶著一群人將浦興娣押走(後將浦關押22小時,給浦看了傳喚證但結束後沒給浦,1027日就是去要這個傳喚證的),沈和程吃好後各自離開。

沈愛斌被刑事拘留到無錫市看守所後,梁溪分局給沈出具了《鑒定意見通知書》(梁公(益)鑒通字[2025]276號),稱“我局指派有關人員,對陳逸周進行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鑒定意見是陳逸周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如果你對該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申請。”這是梁溪公安分局對陳逸周組織鑒定的結果,足見其邪惡用心!

(五)沈愛斌的“勾聯”行為,即沈愛斌與無錫維權人員日常聯繫交往的行為。

從梁溪公安分局副局長袁波1030日晚在審訊室對沈愛斌兇惡地說:“你勾聯!”證明偵查機關企圖把沈愛斌平常與無錫維權人員的日常聯繫交往行為也作為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從把沈用於日常出行的電動車也作為作案工具予以扣押的行為,更能證實偵查機關的邪惡用心!而中國目前的法律並沒有出現“勾聯”的詞語,沒有對“勾聯”的解釋和定性,更沒有對“勾聯”行為的處罰規定。

以上五項,是梁溪公安分局企圖用於沈愛斌犯尋釁滋事罪的物理空間的尋釁滋事犯罪行為。

(六)沈愛斌在微信發布的維權照片和視頻

沈愛斌在維權過程中將申訴和控告情況,還有突發遭遇傷害的情況等,及時以圖片或視頻的方式,通過微信向外發布,偵查機關卻企圖將這些圖片和視頻內容枉法認定為“編造的虛假信息”,並以沈愛斌在微信上發布這些“編造的虛假信息”為犯罪事實,企圖追究沈愛斌網路尋釁滋事的刑事責任。

以上六項是偵查機關目前認定並偵查沈愛斌涉嫌尋釁滋事罪的主要犯罪事實。 

四、沈愛斌沒有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依法不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和第一百一十二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均明確規定,刑事立案的前提條件是“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罪刑法定原則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由法律事先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要求,法律條文是唯一的依據,司法機關不能憑感覺或主觀判斷來定罪,不得將刑法未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

(三)尋釁滋事罪的法定犯罪事實和相關司法解釋

1、《刑法》第293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四種犯罪事實,即:(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不僅對“尋釁滋事”的主觀動機和行為作了界定,還對“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及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四種行為入罪標準作了嚴格界定。

3、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也對尋釁滋事四種行為是否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作了嚴格規定。

對照上述規定,很顯然,梁溪公安分局對沈愛斌據以立案的犯罪事實,上述前(五)項依法均不屬於法定的尋釁滋事罪的物理空間的犯罪事實,這本應是偵查機關立案審查時依職權有義務發現的一目了然的事實。

(四)關於網路尋釁滋事罪,這也是偵查機關現在竭力想強加給沈愛斌的罪行,但沈愛斌沒有網路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

1、網路尋釁滋事罪的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即“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該項罪的主要犯罪行為是“起鬨鬧事”。

2)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五條第二款,即“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該條司法解釋是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在物理空間的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情形延伸到信息網路上,即將“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編造的虛假信息並實施‘起鬨鬧事’”的行為納入尋釁滋事犯罪行為。

2、偵查機關企圖濫用(法釋[2013]21號)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沈愛斌日常在微信上發布的圖片和視頻認定為編造的虛假信息並追究尋釁滋事刑事責任。這也是公然歪曲事實、濫用法律的迫害行徑:

第一,沈愛斌在微信發布的圖片和視頻,主要是圍繞其親身經歷的不公遭遇和即時維權動態信息,主要如下:(1)遭三次枉法判刑;(2)未成年女兒遭株連迫害判刑;(3)遭超強電磁輻射和高頻聲波攻擊謀害;(4)遭連年濫用刑事手段維穩;(5)通訊和行蹤連年被濫權監控和跟蹤;(6)人脈關係遭恐嚇、威脅、阻斷;(7)經濟遭封鎖;(8)申訴、控告動態及遭濫權迫害處罰;(9)無錫公安與江蘇省溧陽監獄勾結,對沈實施一系統濫權迫害;(10)平時遭到的濫權傷害事件,如遭張天陽濫權施暴、錫山公安分局督察處理不公等;(11)無錫貪腐官員和司法敗類通過向上級黨政領導和政法機關發《保密函》的方式,秘密對沈愛斌進行詆毀、誣衊、誹謗,將沈百般抹黑、醜化,以期取得上級領導對其濫權迫害沈愛斌行為的理解與庇護,拉攏和腐蝕一些領導為其充當保護傘。

第二,沈愛斌在微信發布的圖片和視頻的內容,主要是對維權即時信息的通報,還有對上述不公遭遇的批評、譴責、揭露和抗議,批評、譴責、揭露和抗議的內容是其依據案情和法律知識對遭遇迫害事件所發表的觀點和評價,是其對親身經歷的主觀感受、情緒表達和價值判斷,即主觀理解、分析、判斷和推理,包括符合常理和邏輯的推斷。

第三,沈愛斌在微信發布這些圖片和視頻的動機,是為了讓更多人知道自己的遭遇,以求得到大眾、媒體和記者以及官方的關注,以期早日沉冤昭雪,平反冤案,也是為了讓無錫貪腐官員和黑惡司法敗類停止繼續濫權迫害,他表達的是對民主、法治和人權的渴望和追求,以及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嚮往和捍衛,這是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

偵查機關在立案審查時,依職權應當有義務發現上述法定不具備尋釁滋事犯罪事實的情形,應當不予立案,而事實卻恰恰相反,公然知法犯法,蓄意而為之。

(五)沈愛斌不具備法定尋釁滋事罪的主觀動機。

法釋[2013]18號第一條明確規定“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主觀動機,而沈愛斌所有行為,都是具有唯一的主觀動機,即解決遭遇的不公,平反冤案的訴求,根本不存在“無事生非”的主觀動機,這也是任何人無法改變和掩蓋的事實。

綜上可見,偵查機關對沈愛斌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因為沈愛斌的行為依法均不屬於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 

五、以公安為首的無錫司法敗類正在精心蓄謀策劃對沈愛斌發起濫權迫害

沈愛斌2014年遭遇第一次枉法判刑,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17年遭遇第二次枉法判刑,2023年遭遇第三次枉法判刑,累計七年實刑,從案卷上就能一目了然確認都是無錫黑惡公權精心蓄謀策劃製造的冤案,這不是任何一級公權可以掩蓋和改變的事實(本網將在後續詳細報道)。

這一次,也不例外,如果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無錫公安根本不應當立案,很顯然,他們是知法犯法,蓄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立案,而且,立案之後,還將沈愛斌違法刑事拘留30天,再對沈愛斌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這些都是一目了然的蓄謀濫權迫害行徑:

(一)刑事拘留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均規定,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且具有七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可沈愛斌既不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更不具有七種情形之一,根本不符合先行拘留的法定條件。

(二)正在對沈愛斌執行的監視居住,更是荒唐可恥的濫權行徑。

1、監視居住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九條均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有法定五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由上述兩個法條可見,監視居住的條件首先是要符合逮捕條件,其次是具有法定五種情形之一的嫌疑人。

2、逮捕的條件

1)《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均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五種法定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四條均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a.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b.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c.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3、根據上述規定,沒有證據證明沈愛斌實施了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即沈愛斌根本就沒有實施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依法不符合逮捕的條件,而監視居住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針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對沈愛斌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顯然違法。

由此可見,偵查機關對沈愛斌採取的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也是一目了然的濫權行為,這種違法行為,都應當是其依法辦案過程中有義務發現並糾正的行為,但他們卻知法犯法,蓄意而為,其目的是不擇手段濫權作惡,想盡辦法對沈愛斌進行濫權打擊報復和迫害。 

六、沈愛斌正面臨嚴酷處境,迫害仍在持續

一是偵查機關仍在想方設法對其實施刑事迫害,雖然從看守所釋放,但司法敗類仍未放棄濫權迫害預謀,從秘密抄家和濫權扣押,到抓捕當晚審訊時袁波副局長(警號為023008)迫不及待對其猙獰嘴臉及兇惡言語,再到把沈愛斌家當作監室看管,足見當局豺狼之心。

二是沈愛斌現在被偵查機關假借監視居住之名非法拘禁在家,基本人權得不到保障。

之前歷次對沈愛斌的濫權迫害過程中,已經在他樓下安裝了三個高清監控(人臉識別和瞳孔識別),還設置了一個崗亭,這次在1130日沈愛斌剛從看守所到家,公安機關又在他家陽台前加裝了一個監控,還在二樓到三樓平台處安裝了一個監控,專門對準沈愛斌家的大門(沈在二樓),同時,還24小時安排了2名特勤在平台值守,監控沈家進出人員。

沈愛斌要求理髮,卻被構陷違法監督管理規定傳喚24小時,沈愛斌兩次提出要求看病,均被拒絕。

三是無錫當局乃至整個江蘇公安都在封殺為沈愛斌鳴不平的一切聲音。

現在無錫當地只要為沈愛斌發聲呼籲鳴不平的人,都被公安赤裸以恐嚇、威脅手段進行鎮壓滅聲,不僅如此,整個江蘇地區的人,只要為沈發聲,均會遭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警告,就連沈愛斌的親人都受到公安機關恐嚇、威脅“不要向外界發布關於沈愛斌的任何信息”。

其次,微信和微博也全面封殺所有沈愛斌的一切信息,不管是在微信里發布,還是在微信公眾號下留言,均會立即被刪除或封號,微博發一次就再也發不出了。

種種跡向證明,無錫當局是在不擇手段地將沈愛斌鎮壓在無聲無息之間。 

七、呼籲全社會緊急關注沈愛斌的處境,監督無錫市公安局立即停止濫權迫害。

沈愛斌是一名轉業軍官,從軍12年,2002年轉業後從事公職,擔任過領導崗位,因看到無錫“三黑”(黑拆遷、黑司法、黑監獄)肆虐,不僅搶劫、掠奪老百姓財產,還對老百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毫無底限地侵害,毅然站出來為老百姓講話。他用自己的方式,為老百姓普法,宣傳法治思維和人權理念,增強老百姓的維權能力和抗爭意識,多年如一日,默默無聞,特別是第一次被枉法判刑“雙開”後,仍不畏懼、不放棄,堅毅前行,他深知前方荊棘密布,但始終初心如一,他無冤無悔!

她女兒也因他的固執而被牽連迫害,他的家人也遭恐嚇、威脅不敢靠近,身邊朋友因遭恐嚇、威脅而遠離或沉默,沒有任何經濟收入………這一切,他依然接受,絲毫沒有憾動他那顆執著的心。

2025430日沈愛斌從江蘇省溧陽監獄釋放,因無錫市公安局與溧陽監獄勾結,導致沈愛斌在溧陽監獄服刑期間遭受一系列濫權迫害(本網後續將詳細報道),出獄時沈愛斌全身是傷病,且身無分文,到1030日被抓捕,僅隔6個月。

雖然法院是每一起枉法裁判的責任人,但公安卻是始作俑者,是罪魁禍首!沈愛斌現在面臨的濫權迫害,是由無錫市公安局指揮,由梁溪公安分局執行,因此,本案的領導者,是無錫市公安局局長譚永生,常務副局長鬍楊,案件的操作者,是梁溪公安分局局長李恆,副局長袁波,實際辦案人是刑事大隊。梁溪區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偵辦負有監督職責。

莫使耕耘者困於荊棘,莫令赤誠者沒於無聲。

為此,呼籲媒體和記者、廣大網友、各級人權組織和機構關注沈愛斌的嚴酷處境,監督無錫市公安局和梁溪分局立即停止一切濫權行為,立即撤銷枉法刑事立案,停止對沈愛斌的一切迫害行為。也請中共無錫市委杜小剛書記、蔣峰副書記(市長)、陸志堅副書記,市委政法委書記周常青立即關注此案,責令譚永生、胡楊立即糾正錯誤。

本網將對沈愛斌的案情跟蹤報道。

文章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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