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門前堆放雜物,小區還未正式「入職」的保安與業主發生激烈衝突。目前,業主正住院治療。
清理雜物引發爭執
業主稱:「對方狠狠咬住了我的小拇指」
黨先生家住西安市碑林區新旅城·上東小區,1月2日下午3時許,在家帶孩子的黨先生聽見敲門聲。
「對方自稱是小區保安,敲門後說讓我將樓梯間的雜物清理一下,因為對方未穿制服,我此前沒見過這個保安,心有警惕便沒有開門,隔著門告訴他,我一會兒去挪,但對方一定讓當時就去處理,說話也很不好聽。」黨先生說,通過貓眼看到對方要自行處理,他便打開了門,這位保安一身酒氣地就要進他家,「孩子嚇壞了,我拿著板凳擋住他,雙方吵著撕扯了起來,在這個過程中,對方狠狠咬住了我的小拇指,地上滿是血。」
黨先生回憶,民警抵達現場後將這位保安帶回派出所,他則因小拇指受傷自行前往醫院,目前醫療費已花費1萬多元。
1月6日上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來到黨先生就診的醫院住院部,診斷證明書顯示其為開放性指骨骨折,影像顯示為左手第5近節指骨骨折。
「家裡老人孩子主要靠我一個人養活,平常在小區門口擺攤賣孜然炒肉夾饃掙錢,生活本來就很拮据。」黨先生說,他感到氣憤的是,事發後住院治療等費用都是他個人在承擔,物業和保安公司則是相互推託,「物業公司說小區保安外包給了保安公司,讓去找保安公司;保安公司告訴我,這個保安還沒正式入職,且事發時保安並不當值,屬於個人行為。」
警方已介入調查
保安公司:保安也被打得頭疼頭暈
黨先生質疑,如果保安還未入職,沒有物業或保安公司的安排,對方為何會上門?這名保安是酒後前來,未穿制服,顯然是物業和保安公司存在失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黨先生妻子告訴記者,目前警方已介入處理,接下來還要做傷情鑒定。
1月6日上午,記者來到新旅城·上東小區。物業人員表示「保安是外包出去的,目前警方已經介入了」。至於具體情況,物業人員表示物業經理電話打不通,隨後記者留下了電話,但截至發稿未收到回復。
通過黨先生提供的聯繫方式,記者聯繫到小區負責安保的保安公司王經理,他表示,此事正由派出所處理,公司管理上確實存在問題,黨先生說的可能相對片面。
王經理介紹,事發時是該保安上班第二天,尚未辦理正式入職手續,「黨先生在樓道堆放雜物被投訴,涉事保安當時並不當班,在監控室通過對講機得知此事,前往處理時與業主發生口角。」樓道內無監控,但據電梯監控、小區另一名保安拍攝的照片及保安轉述,業主曾手持家中小板凳擊打保安頭部,涉事保安情急之下才咬傷其手指,事發後保安頭疼頭暈,但沒去醫院檢查,「目前調查結果還沒下來,公司也在等待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律師:保安公司及物業亦存在相應責任
華商報《法治周刊》專家庫成員、陝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朱長江表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職務行為的核心判斷標準為執行工作任務、體現單位意志。涉事保安雖未正式入職,但已實際到崗上班,處理樓道雜物清理屬保安的職責範圍,且其系通過對講機得知業主投訴後上樓處理,主觀上是為了完成安保相關工作,符合職務行為的認定要件,若保安公司主張「個人行為」,恐難以成立。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保安公司未盡培訓管理義務,對未正式入職但實際在崗人員疏於管控,存在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外包安保的行為並不免除物業公司的管理義務,其未監督保安公司履職,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涉案業主在樓道堆雜物違反公共安全規定,若查實其存在持板凳擊打保安的行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業主自身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涉事保安的責任。
朱長江表示,對涉事保安來說,在民事風險上,可能需要賠償醫療費等損失,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行政風險上,若涉案業主的傷情構成輕微傷,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則涉案保安可能面臨拘留、罰款等處罰。此外,若涉案業主的傷情鑒定為輕傷及以上,依據《刑法》相關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
「鄰里及物業服務糾紛中,各方均應恪守法律邊界,理性處置矛盾,避免因過激行為引發人身損害與法律責任,共同維護社區秩序。」朱長江建議,保安公司需規範入職管理與崗前培訓,物業公司應強化外包服務監督,落實安全保障義務。業主需遵守公共區域管理規定,發生衝突時保持理性,避免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