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9 1 月

業主堵小區車輛入口6次報警,民警強制傳喚致其受傷

近日,河南鄭州的田先生向紅星新聞反映,2024年11月他因與小區物業發生糾紛,車牌被「拉黑」無法出入小區,遂將車停在小區入口處。田先生多次報警,警方均以民事糾紛為由未予立案。田先生稱,在一次糾紛中他被民警帶離時身體受傷。相關事件經過行政複議與司法訴訟,法院最終判決警方不立案行為違法,強制傳喚未經所長批准,使用辣椒噴霧、強行扭送致其受傷,超出必要限度。

業主堵小區車輛入口6次報警,民警強制傳喚致其受傷

▲判決書

物業阻攔車輛進入

業主車輛堵塞小區入口

田先生表示,2015年因黃標車淘汰政策,他將車輛交至社區並收到500元補貼,社區曾承諾其餘部分以「終身免物業費」形式補償,但新物業入駐後不予承認,故其多年未繳物業費。

田先生稱,2024年11月,他因房屋裝修需進入小區搬運物品,多次遭遇物業阻攔車輛進入。11月24日晚,他因車輛進出問題再次與保安發生爭執。

「物業可以去法院起訴我不繳費用,但根據相關規定,不得採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使用電梯以及車輛進出車位等方式。」田先生稱。

對此,該物業負責人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該小區此前是社區管理,每年收取200元垃圾管理費。他們是該小區2021年完成老舊小區改造後新引進的物業,新物業入駐後開始收取每月0.5元/平方米物業費及50元車輛管理費。該負責人稱,田先生自2021年4月物業入駐後從未繳納物業費,其聲稱的「終身免物業費」承諾無書面證據,且社區領導多次換屆,老領導亦否認此事。

該小區物業相關負責人表示,2024年11月田先生多次以搬東西為由要求進入小區停車,前幾次經報警協調已予放行。同年11月24日,田先生再次以同樣的理由要求進入小區,物業拒絕後他將車長時間停放在小區入口影響通行。

多次報警求助

民警將其強制傳喚

據田先生提供的《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2024年11月24日,田先生共報警6次,「當天傍晚6點到晚上9點多,我先後6次撥打報警電話」。

記者從田先生提供的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中獲悉,2024年11月24日18時8分許,劉寨派出所接田先生通過110報警稱,在同樂小區門口,其車牌號被物業拉入黑名單,導致進不去小區,產生糾紛。經民警現場落實,糾紛系報警人田先生拒交小區停車費,導致物業拒絕田先生車輛進入引起,後田先生將其車輛堵在小區唯一進車口,導致其他業主車輛無法正常通行。民警現場對田先生進行勸導,但田先生拒絕挪車,民警與物業協調,但物業拒絕調解,民警再次口頭告知田先生挪車後離開,後田先生多次撥打110報警。2024年11月24日21時52分,田先生再次就該情況報警,接到指令後民警及一名輔警到場處理。因現場勸導無效,田先生亦長時間不配合民警的現場執法工作,在進行兩次警告後,民警對田先生使用辣椒噴霧,並將其強制帶離現場。

田先生稱,2024年11月25日他從派出所出來後自行前往就醫。田先生提供的出院證顯示,其入院時間為同年11月25日,出院時間為同年12月12日。12月12日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顯示,田先生右側第3、5、6肋骨骨折,並伴有多處皮膚淺表擦傷。複查CT回示:右側第3、5、6前肋骨折,較2024年11月25日片對比右側第6肋為新發骨折。

▲診斷證明書

田先生提供的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顯示,未發現出警民輔警對田先生進行毆打、暴力執法等行為。

田先生還向紅星新聞提供了一份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劉寨派出所2024年11月25日的《傳喚審批表》,其中承辦單位意見欄寫明:「不同意對田某某強制傳喚,立即解除。」

▲傳喚審批表不同意強制傳喚

2024年12月3日,上述小區物業報警稱,田先生於11月24日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入口長達4小時,影響其他業主正常通行。隨後,劉寨派出所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田先生立案調查。

田先生認為,警方處置不公,向惠濟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確認劉寨派出所2024年11月24日的執法行為違法,並申請傷情鑒定。

2025年2月5日,惠濟區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4月17日,惠濟區政府再次在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中稱,田先生堵門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警方處置符合規定,且該行為屬於「過程性行為」,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田先生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他認為警方以糾紛屬於民事範疇為由不受理他的報警,卻對物業人員的報警立案,這種處理方式不合理。

法院:

派出所不立案行為違法

2025年12月1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糾紛系原告田先生與其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人員因車輛能否駛入該小區所引發。田先生因車輛進入小區被阻攔,撥打110報警,該警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派出所管轄範圍。但劉寨派出所以不屬於其管轄為由,未對原告報警事項作出處理,且在此後原告多次報警求助時,未對攔截車輛的人員進行處理,該行為違法。

判決書顯示,法院判決撤銷惠濟區政府作出的《駁回行政複議請求決定書》;確認劉寨派出所對田先生2024年11月24日報警不立案的行為違法;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該報警立案受理。

▲鄭州市惠濟區法院行政判決書

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另案複議的行政判決書中也指出,劉寨派出所在處置中單方面要求田先生挪車,合理性有待商榷。後續強制傳喚未經所長批准,使用辣椒噴霧、強行扭送致田先生受傷,超出必要限度。法院認為,複議決定認定該事項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糾正。

2026年1月6日,記者嘗試聯繫同樂社區及劉寨派出所,社區以無法核實記者身份為由拒絕電話採訪,派出所相關負責人則表示需聯繫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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