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澎湖地方法院首宗国民法庭审理,宣判酒驾撞死人公共危险案件。(澎湖地方法院提供)
澎湖地方法院首宗国民法庭今(24)日针对蔡明宣涉嫌公共危险、酒驾撞死行人案,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科罚金30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蔡明宣今年9月24日2时许,在澎湖县马公市KTV饮酒后,在自用小客车上睡觉。6时37分许,蔡驾车返回其尖山村住处,6时44分许沿澎湖县道204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3.58公里处时,以时速97公里超速行驶,适有行人高健忠由西北往东南方向穿越道路,双方因而发生碰撞,致高倒地受有头部外伤并颅骨粉碎性骨折等伤害。员警据报7时22分许到场处理,当场测得蔡明宣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8毫克。高经送医急救仍于7时47分许因颅脑损伤、多重创伤性休克死亡。
蔡明宣所为,经国民法庭评议后,犯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第2项之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于死罪。蔡于事故发生后,警方前往肇事现场处理时在场,并承认为肇事人,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经国民法庭评议后,依刑法第62条前段自首规定减轻其刑。辩护人虽为蔡请求宣告缓刑,但经国民法庭评议后,宣告刑度已逾有期徒刑2年,不符合刑法第74条第1项缓刑要件,不得宣告缓刑。
律师桂祥晟说,以近2年酒驾致死的国民法官参审案件来说,刑度通常都在5年左右,澎湖地院国民法官的量刑并无显著偏差,检察官若认为量刑过轻想要上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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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方法院说明国民法庭宣判结果。(记者刘禹庆摄)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