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一名男子離婚前長期拍攝妻子性愛影像,還長期在浴室內架設手機,偷拍2名未成年繼女沐浴,更在妻子要求離婚時,以散布偷拍影像及性愛影片作為要脅。台東地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行為嚴重侵害被害人權利,判處被告應賠償前妻及其2名女兒共計3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被告與前妻於107年結婚,雙方共同撫養她與前夫所生的2名女兒。不料,被告竟於106至107年間,趁2名繼女分別就讀國小與國中之際,將錄影功能開啟的手機藏匿於浴室水桶或衣物內,非法攝錄兩名少女的隱私部位並存檔。2名被害少女直到多年後東窗事發,才知道自己長期遭繼父窺視,心理受創嚴重,甚至從此對照相活動產生排斥與陰影。
雙方關係於111年惡化,當她提出離婚要求時,被告竟透過LINE傳送當年竊錄的截圖及妻子本人的性愛影片,威脅若執意離婚便將影像外流。為增加恐嚇效果,被告甚至虛構名為「小芳」的第3人,聲稱影片已轉交他人,並恫稱「只要一離婚難保小芳發出去」、「你自己想怎麼活出活路」,以此方式限制妻子的離婚自由。
本案刑事部分先前已由花蓮高分院判決定讞,被告因違反本人意願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與10月。民事部分,在審理過程中,被告雖辯稱偷拍行為已超過2年的民事求償時效,但法官駁回了時效抗辯,認定被害人直到111年才察覺受害,求償權並未消滅。法官審酌被告身為繼父,理應保護未成年子女,卻利用信賴關係遂行犯罪,其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終身難以磨滅的創傷。綜合考量兩造身分、經濟能力後,裁定被告應給付2名繼女各10萬元、前妻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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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