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1 1 月

與讀國小女友「嘗禁果」 超商店員賠60萬換緩刑

超商店員被控與讀國小女友發生1次性行為,他賠60萬元,獲法院判他1年8月、緩刑5年。(示意圖)

超商店員被控與讀國小女友發生1次性行為,他賠60萬元,獲法院判他1年8月、緩刑5年。(示意圖)

基隆市王姓便利超商店員,被控於前年底在住處與當時未滿14歲的國小女友小倩(化名)發生1次性行為。基隆地院審理時,王男認罪,並與小倩父母達成60萬元調解,法官依王男犯「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處1年8月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嚴禁王男與小倩有任何接觸與聯絡。

王男前年12月間,邀請交往中小倩前往他基隆住處,發生1次性行為。案發後,警方依小倩指訴、現場手繪平面圖及雙方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將王男送辦。王男在檢方調查期間坦承犯行,並對自己的行為深表悔悟。

法官審理後認為,王男明知小倩未滿14歲,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為滿足私慾與小倩發生性行為,行為確有不該,但考量2人當時為男女朋友關係,且是在女方同意下發生行為,其犯罪手段與情節與一般強暴的性侵害案件相比相對較輕,加上王男與小倩父母達成60萬元和解,小倩父母也願意給王男自新機會,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條款,予以減輕其刑。

法官依王男犯「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處1年8月徒刑,緩刑5年。但為了保護小倩,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命王男在緩刑期間內除了必須依約賠償外,嚴禁與小倩有任何形式的接觸與聯絡。法官並在判決中特別提醒王男,緩刑期間若違反賠償命令或違法接觸小倩,情節重大者將被撤銷緩刑,屆時仍須入監服刑。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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