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行驶被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引质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在2018年2月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我是正常行驶,对方疲劳驾驶、逆向行驶撞到我车。而事故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近日,安徽省阜南县会龙镇臧寨村臧某永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成因和结果。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一种民事证据使用。其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也不属于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证据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反映人只需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五十条的规定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其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就必须予以审查。
一审、二审法院对于责任认定直接采信,未对证据事实客观审查全面,未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成因去分析和判断,程序涉嫌违法。对上诉人违章行为的责任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考虑上诉人违章行为的过错程度与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关系。综上述交通事故认定具体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在民事诉讼交通事认定是民事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