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行駛被認定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引質疑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
「在2018年2月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我是正常行駛,對方疲勞駕駛、逆向行駛撞到我車。而事故認定我承擔次要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近日,安徽省阜南縣會龍鎮臧寨村臧某永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成因和結果。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不是一種行政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作為一種民事證據使用。其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也不屬於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的證據範圍,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反映人只需根據最高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第五十條的規定圍繞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其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駁,人民法院就必須予以審查。
一審、二審法院對於責任認定直接採信,未對證據事實客觀審查全面,未對機動車交通事故成因去分析和判斷,程序涉嫌違法。對上訴人違章行為的責任認定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考慮上訴人違章行為的過錯程度與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關係。綜上述交通事故認定具體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在民事訴訟交通事認定是民事證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