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加装电梯要砸掉部分涉及自家露台?施工队称方案已备案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东方园区南区居民陈女士反映,其所住的单元楼准备加装一部电梯,势必将对其所居住的二楼房屋结构产生影响,因此一直就此事和当地社区沟通。但直到今年11月份四部门的联合审核意见通过之后,她才知道加装电梯竟然还要砸掉她家购买的部分露台面积。
根据施工方案的公告,加装电梯工程将于12月22日动工,陈女士质疑为何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情况下就准备强行动工。
12月21日,加装电梯的施工负责人陈某某回应,要砸的地方并不是所谓的露台,而是露台墙体连接处“飘出来”的部分,这部分面积属于业主共有面积,方案也在居委会备案。林苑居委会主任林某某就此事婉拒了记者的电话采访,表示需要见面沟通。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汕头金平区东方街道办,工作人员表示将会反映给相应部门跟进处理。
▲陈女士家中的露台
业主反映:
单元楼加装电梯需砸掉部分涉及自家露台
出示发票称露台面积系购房所得
今年5月30日,陈女士所在的单元楼下张贴了一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显示本单元相关业主同意在本单元(东方园南区小区25幢1梯)增设载客电梯一部。该栋楼一共有21位业主,除了102、202、203三位业主未签字同意,其他业主均签字表示同意。102房就是陈女士家。
红星新闻记者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官网上查阅到《关于印发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该意见实施条件的第二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栋(梯)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一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对于与该栋(梯)住宅连为一体,但功能分区清晰明确且不使用住宅楼梯、可以独立使用的其他建筑功能部分,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但同时第三条也明确指出,实施主体应就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资金概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