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婚外异性转账520元等多笔款项,法院这样判
520元、1314元、999元……5年间,丈夫向婚外异性转账多笔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事后,丈夫承认与女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妻子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女方返还相关款项……12月10日,宁夏银川市中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确认,男子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婚外异性张某转账的6596元“特殊含义金额”属无效赠与,张某需向妻子艾某全额返还。但艾某主张的其他1.7万余元转账及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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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5年间向情人多次转账
一审确认具特殊含义款项属不当赠与
法院经审理确认,艾某与李某于201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持续至今。2020年至2025年期间,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张某转账,其中包含多笔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包括2020年8月26日的520元、2021年2月11日的1314元、2021年5月20日的1314元和520元、2022年1月31日的520元、2025年1月1日的520元,以及张某生日当天的999元和情人节前夕的888元,以上合计6596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与张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与张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我多次向其赠与财产,多次赠与具有特殊意义的520、1314等转账,具体以我的转账记录为准。这些赠与行为均未经我妻子艾某同意,所涉及的财产均来源于我与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2025年5月出具《说明》,承认其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上述赠与行为未经妻子艾某同意,所用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宁夏贺兰法院一审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李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既构成无权处分,也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艾某主张李某向张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