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習近平登台過後,高喊“從嚴治黨”,包括不允許黨員幹部“妄議中央”等,江胡時代,當局對黨員幹部太過放任,從而導致腐敗蔓延與升級。從嚴治黨無可厚非,但是,底線是尊重人權,黨員幹部也有人權,黨紀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食品安全一直是中國輿論關注的焦點之一,雖然當局為此出台的諸多法律法規,但是,因為特供製度的存在,普通民眾的所食所飲並無安全感可言,金龍魚作為食用油生產的龍頭企業,在佔據主要市場份額的情況下,可謂我行我素,一則用油罐車裝食用油,二則利用司法機關打擊質疑與批評者。當蘭世立單挑金龍魚過後,大眾鼎力支持,使其股價大跌,可謂大快人心。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外賣平台服務管理基本要求》國家標準,雖然看似內容嚴厲,但是,公眾對其執行效果仍不容樂觀。外賣配送人員作為社會最底層的勞動者,不管是在用人單位還是顧客面前,都相當弱勢。在失業率飆升的情況下,從業者往往只能是待宰的羔羊,只能絕對服從,而無力討價還價。
《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了修訂,並會在2026年年初生效實施,其中兩條備受輿論關注與熱議,一是私聊黃色內容可能會被治安處罰,二是將治安處罰記錄封存。很多人擔憂,前者會成為打擊敏感群體和增加非稅收入的又一利器,二後者則是為權貴和利益階層的子女服務,製造新的社會不公。
本期目錄
一、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
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加強液態食品道路運輸監管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開始執行
四、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外賣平台服務管理基本要求》國家標準
五、公安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生態警務機制建設的意見》
六、《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生效後私聊涉黃信息或被處罰
七、《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治安處罰記錄封存
一、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
11月28日,中共中央修訂並發布《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新華社於12月7日發布相關消息。該《條例》最初於2016年11月30日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2017年3月1日發布實施。修訂版希望貫徹黨的二十大及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鞏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成果,強化黨的工作機關政治要求,規範其設立與運行,提升履職能力與工作水平。中共中央通知要求各級黨委加強組織領導、宣傳解讀與督促檢查,確保《條例》落地,各級黨的工作機關需堅守政治機關定位,履行實施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事業等職責
。全文220字。(詳情請見:
http://www.news.cn/politics/zywj/20251207/2a7d31bcd9fd44a2b886f350d487d62a/c.html)
評析:上述條例的原版文件已經實施多年,現如今突然進行修訂,顯然是因為在最高層看來,部分內容已經不合時宜,所以才需要進行修改和重新發布。前後兩個版本的差異比較明顯,最為核心的是:1.政治與民生導向:新增“服務人民群眾”入總則,強化民生與權利保障的制度牽引;明確政治機關定位,以黨的領導保障人民根本利益。2.設立與權責:新增機構設立“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優化協同高效,減少交叉推諉,提升權利保障的行政效能。3.決策與監督:新增重大決策需“專業評估、合規合法性審查、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並完善督查與容錯糾錯,減少決策對群眾權利的不當影響。4.黨建與隊伍:強化機關黨建與群團工作,保障黨員民主權利,以黨內權利落實帶動人民權利實現。
從人權的視角分析,同樣是利弊俱存。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權利實現效能提升:機構限額管理與協同機制,解決“九龍治水”,讓就業、教育、醫療等民生權利的政策落地更快。其次是決策更護人權:多層級評估與集體決策,降低損害群眾利益的決策風險,提升政策的權利友好性。再則監督問責更嚴:督查與追責強化,倒逼機關履職,減少不作為、亂作為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最後是黨內權利保障升級:黨建與群團條款細化,保障黨員知情權、參與權,以黨內民主輻射社會民主。
而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權利條款間接化:未直接設定公民權利清單,多通過“履職—民生”間接關聯,易出現“政策傳導損耗”。二是執行彈性風險:“總量控制”“協同高效”等原則性條款,地方執行尺度不一,可能導致權利保障不均衡。三是權利救濟機制不足:側重機關履職規範,對公民因機關不當行為受損的救濟渠道與程序規定不夠具體。四是第三方監督缺位:監督以黨內督查為主,社會與公眾參與監督的途徑與效力有待細化。
新版相對於舊版,權責不清、監督偏軟的問題或許能有所緩解,但是,仍然存在下列問題:一、權利銜接待細化:與《憲法》《民法典》等公民權利條款的銜接機制未明確,部門間權利保障協同仍有堵點。二、基層執行能力不均:基層機關資源與能力差異,可能導致《條例》在欠發達地區的人權保障效果打折扣。三、權利影響評估缺標準:重大決策的人權影響評估指標與流程未細化,評估易流於形式。四、信息公開不足:機關運行與決策的信息公開範圍、時限、渠道規定不夠具體,公眾知情權保障有提升空間。
建議在該條例實施的過程當中,儘早制定配套細則,明確機關履職的人權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強化權利導向。建立決策的人權影響專項評估機制,細化指標,引入第三方評估。完善權利救濟通道,明確公民權利受損時的投訴、複核與賠償流程。拓寬社會監督渠道,規範信息公開,保障公眾對機關工作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加強液態食品道路運輸監管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決定》,自12月1日起施行,其中重點強化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監管。新規明確實行許可制度,運輸經營者需具備專用運輸容器、專業人員及合規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准運證;釐清發貨方、收貨方、承運方三方義務,要求運輸容器噴塗專用標識、專人清洗且禁裝非食品物質,收貨方需核驗准運證與運輸容器鉛封。同時加大處罰力度,無證運輸、違規運輸最高罰50萬元,偽造運輸記錄等單據拒不改正的最高罰10萬元,情節嚴重者吊銷許可,通過全鏈條嚴管補齊運輸環節監管短板,守護食品安全。(詳情請見:https://www.cfsn.cn/news/detail/22/313223.html)
評析:2024年7月,金龍魚用未經清洗的油罐車運輸散裝食用油的事件經媒體曝光後持續發酵,直到2025年11月份,該事件又因企業家蘭世立的與金龍魚之間的糾紛而重回公眾視野,金龍魚因此而再受詬病,並遭到廣大消費者的極力抵制。
金龍魚雖然是新加坡的企業,但是,在中國深耕數十年之久,其總部位於上海,和相關部門以及所在地區領導有著盤根錯節的關係。因為為上海創造巨額稅收,加上上海市是政治高地,市委書記由政治局委員兼任,所以,正常情況下,輿論很難撼動金龍魚,即便是蘭世立因為油罐車事件而發了幾句牢騷,卻被上海法院判賠和道歉。
然而,這一次蘭世立雖然敗訴,但是,其後的一系列操作卻讓金龍魚股票大跌,市場銷量亦節節敗退。金龍魚雖然是中國食用油的第一品牌,但是,其食用油品質卻異常低劣,譬如說調和油,在食用的時候,能感受到明顯的異味,還有製作工藝,均為化學浸出而非物理壓榨,還有外包裝十分誇張,明明主體是轉基因大豆油,卻突出花生圖案,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金龍魚本身的種種問題,既是企業和產品自身的問題,更是監管的問題。可以說,各地的監管部門一直以來都是對其聽之任之,使得其隨心所欲,徹底放棄了食品安全底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顯然與金龍魚油罐車事件密切相關,新的相關條款雖然很嚴厲,但是,能否對其形成有效震懾,或者是在油企違規過後實施不折不扣的處罰,值得懷疑和有待觀察。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開始執行
11月27日,應急管理部部長王祥喜簽署應急管理部令第18號令,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予以公布,決定於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範處罰程序、保護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等制定。適用於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可按此對煤礦等相關單位處罰。確立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結合原則;明確警告、罰款、沒收、暫扣/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六大類處罰。規定管轄分工,細化簡易、普通、聽證等程序,強化當事人陳述申辯、複議訴訟等權利,完善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與行刑銜接機制,提升執法精準性與震懾力。(詳情請見: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512/t20251202_587134.shtml)
評析:該《辦法》以“懲戒違法、守護安全”為初心,本應是生命權與發展權的雙重保障,但在實踐肌理中,其人權保障的成色卻因執法偏差與制度漏洞大打折扣,光環之下暗藏不容忽視的暗疾。
生命健康權是安全生產領域最核心的人權,《辦法》的立法初衷本應是為勞動者築起“安全防火牆”。但現實中,“以罰代管”的歪風讓這一初衷嚴重異化——部分監管部門將罰款視為履職終點,對企業是否整改隱患、消除風險漠不關心,“交了錢就了事”的潛規則,讓行政處罰淪為違法企業的“免責通行證”。更令人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將執法罰款與部門經費、考核排名掛鉤,催生“濫罰”“亂罰”亂象,看似維護安全,實則淪為權力尋租的工具,不僅讓勞動者的生命權暴露於未整改的隱患之下,更踐踏了法治的尊嚴。
程序正義是人權保障的底線,《辦法》雖明確了聽證、複議等權利,但在實踐中卻屢屢淪為“紙面權利”。某地一家小微企業因車間物料堆放不合規被處以高額罰款,企業申請聽證卻被告知“流程繁瑣、審批周期長”,最終只能被迫繳納罰款,無奈縮減生產規模,多名工人因此失業。這一案例赤裸裸地揭示了執法亂象:聽證通知未達法定時限、權利告知不全,自由裁量權行使缺乏依據,將企業正常生產中的臨時放置行為武斷認定為“違法儲存”。而對於小微企業而言,聽證、訴訟的時間與經濟成本如同難以逾越的鴻溝,即便遭遇違法處罰,也只能忍氣吞聲,所謂的權利救濟淪為強者的特權、弱者的奢望。這種“選擇性執法”“隨意性執法”,本質上是對企業財產權、經營自主權的粗暴侵犯,更是對人權平等保護原則的公然違背。
良法的生命力在於落地,《辦法》的人權價值,不應停留在條文的光鮮亮麗,而需破解“罰而不管”“重罰輕改”的沉痾。若執法者只盯著罰款數額,忽視隱患整改的閉環管理,再嚴苛的處罰也無法守護勞動者的生命權;若程序權利不能轉化為實際救濟能力,再完善的條款也只是鏡花水月。唯有斬斷罰款與部門利益的捆綁,細化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標準,降低小微企業的維權門檻,讓執法權在陽光下運行,才能讓《辦法》真正成為守護生命權、保障發展權的法治利器,而非權力濫用的遮羞布。
四、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外賣平台服務管理基本要求》國家標準
12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實施了推薦性國家標準《外賣平台服務管理基本要求》,是平台經濟治理標準化的首項關鍵成果,聚焦外賣行業“幽靈外賣”、非理性競爭、配送員權益保障不足等突出痛點,為行業規範發展劃定清晰底線。標準適用餐飲外賣平台全鏈條服務管理,該標準細化了監管要求,推動行業從流量內卷轉向品質競爭,旨在為多方權益築牢制度保障。(詳情請見:
https://www.samr.gov.cn/xw/sj/art/2025/art_3c98c10898e341d697161cdea93d13a8.html)
評析: 當外賣深度嵌入日常生活,數千萬從業者的生計與數億消費者的權益,都需要制度為其錨定人權保障的底線。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外賣平台服務管理基本要求》國家標準,用意顯然是希望對平台經濟亂象進行一次系統性糾偏,既彰顯制度進步,也暗藏待解的現實難題。
新國標的核心價值,在於將抽象的人權理念轉化為具體的行業規範,讓弱勢群體的權益不再懸空。對配送員而言,演算法限速、疲勞休息機制、禁止超時強制勞動等規定,打破了“唯快是圖”的演算法霸權,把休息權、生命健康權還給了奔波在街頭的勞動者,法定節假日補貼與柔性處罰機制,更讓勞動報酬權得到實質性保障。對消費者,它劍指“大數據殺熟”與“幽靈外賣”,通過規範准入核驗與公平交易規則,守護了知情權、選擇權與健康權。對商戶,明確收費邊界、禁止成本轉嫁的要求,破解了平台“內卷”帶來的經營擠壓,讓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獲得尊重。這種覆蓋多方主體的權益保障體系,正是人權平等保護原則的生動實踐。
然而,理想與現實之間仍有差距,新國標在人權保障的落地層面仍存隱憂。作為推薦性標準,其約束力缺乏強制力支撐,部分平台可能為追求流量與利潤,變相規避演算法優化、休息保障等核心要求,導致配送員權益淪為“紙面福利”。對小微企業與個體配送員而言,維權成本依然高昂,即便平台違規,分散的個體也難有足夠精力與資源申訴維權,權利救濟的平等性難以實現。更值得警惕的是,准入核驗的視頻要求可能抬高小商戶合規成本,若缺乏配套扶持,可能間接壓縮就業空間,反而損害部分群體的生存權與發展權。
良法的生命力在於平衡與落地。外賣新國標為平台經濟劃定了人權保障的底線,但其價值的真正實現,既需要監管部門強化監督,讓推薦性標準轉化為剛性約束,更需要配套政策降低弱勢群體維權門檻、扶持小微商戶合規轉型。唯有如此,才能讓這份標準真正打破“平台強勢、多方弱勢”的失衡格局,讓消費者的健康權、配送員的勞動權、商戶的經營權得到同等尊重與切實保障,讓平台經濟在人權保障的底色上實現高質量發展。
五、公安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生態警務機制建設的意見》
《關於加強生態警務機制建設的意見》由公安部、水利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官方於2025年12月1日正式對外發布,部分媒體12月中旬轉載,核心內容聚焦生態安全與協同治理。意見以貫徹生態文明思想為核心,確立“系統觀念、協同共治”等原則,提出“兩步走”目標:2027年基本建成生態警務機制,2035年實現機製成熟定型。核心任務涵蓋四大維度:嚴打污染環境、非法捕撈、非法採礦等突出生態犯罪,健全跨區域集群打擊機制;鼓勵探索河湖警長、林警長制度,建基層聯勤平台強化預防;堅持“以打促治+修復並重”,推動風險隱患前端治理;助力生態產品價值轉化,打擊名優農產品侵權犯罪。通過“公安+行政”多部門聯動,築牢生態安全底線。(詳情請見: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251201/9a2e4777ae7e483198a57b3c100b2ea5/c.html)
評析: 生態安全是最基礎的人權保障,十部門聯合印發的上述《意見》,打破了以往生態治理的碎片化困境,將人權保護的維度深度嵌入生態治理體系,其進步性值得肯定,但實踐中的人權平衡難題仍不容忽視。
從人權保障的核心價值來看,這份意見堪稱一次制度升級。它直面生態破壞對生命健康權的直接威脅,通過“生態警長”、“跨域聯控”等機制,將打擊非法捕撈、採礦、狩獵等違法行為的力度落到實處,為公眾築起抵禦污染侵害的“安全屏障”,這是對最基本生存權的硬核守護。意見並未止步於單純懲戒,而是通過“以打促治+修復並重”的導向,兼顧了發展權的平等實現——“護坊警長”助力涉農經濟、打擊名優農產品侵權等規定,讓生態保護與民生改善形成良性互動,避免了“一禁了之”對部分群體生存權的衝擊。數智賦能構建的立體感知網,既提升了執法精準度,也減少了對合法生產生活的不必要干預,讓權利保障更具溫度。
然而,理想的制度設計若缺乏精準落地的細節,人權保障仍可能淪為“紙面承諾”。最突出的隱患在於跨區域協作的失衡,不同地區執法水平、資源配置的差異,可能導致同類生態違法行為“同案不同罰”,既損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權原則,也可能讓部分區域成為生態違法的“避風港”。更值得警惕的是,“數智執法”的邊界若不清晰,可能引發隱私侵犯的風險,無人機巡航、大數據監測等手段若缺乏規範約束,極易觸碰普通公眾的生活安寧權。此外,對依賴自然資源生存的群體缺乏過渡性保障安排,簡單粗暴的“一刀切”執法可能變相剝奪其發展權,而分散的個體在面對強勢執法時,權利救濟渠道的暢通性也亟待驗證。
生態警務的本質,是通過公權力介入實現生態安全與多元人權的動態平衡。這份意見為生態治理劃定了人權保障的底線,但若想真正發揮效能,就必須破解協作失衡、執法失度、救濟不足等沉痾。唯有細化跨區域執法統一標準,規範數智工具的使用邊界,完善弱勢群體的權益過渡保障,才能讓生態保護不再與民生權益對立,讓每一個人的生存權、發展權都能在綠水青山中得到切實彰顯,而非在執法的“一刀切”與協作的“真空帶”中被犧牲。
六、《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生效後私聊涉黃信息或被處罰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0條,核心是規制淫穢物品相關行為與淫穢信息傳播,2025年6月27日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公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款明確,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物品,或利用信息網路、電話等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15日拘留,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1000-3000元罰款。相較舊法,其將“計算機信息網路”改為信息網路、罰款上限提至5000元,新增涉未成年人從重處罰,且覆蓋公開與私密傳播場景。(詳情請見: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2266445129020415&wfr=spider&for=pc)
評析:在公眾場合傳播淫穢物品,不論是線上還是線下,可能涉嫌違法犯罪,這一點早已被法律規範,也被絕大多數民眾遵守。但是當上述修訂即將生效實施的消息傳開過後,輿論一片嘩然,因為新的條款覆蓋範圍更廣,甚至包含一對一的場景。
在以往,只要是一對一私聊,不管內容有多麼不堪入目,也不涉嫌違法犯罪。當然,如果對方不能接受,可以向所在平台舉報,平台可以作出警告或者暫時封號處置,公安機關不會介入。在成年人的世界,這類信息一般不至於引發不良後果,所以,你情我願的單點分享,在從前於法於理都無可厚非。
然而,當上述條款修改生效後,即便是你情我願,也觸犯法律。倘若你是重點監控人員,你的聊天記錄隨時會被技偵、網監人員調取,從而鎖定證據對你進行打擊。另外,也不排除官方安排人員偽裝成美女,與你葷聊,然後鎖定證據對你進行舉報,其後警方對你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古人云:食色性也!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對於公開的涉黃信息進行打擊處理無可厚非,但是,將觸角伸進純私聊領域,則是對公民言論自由空間的進一步壓縮。在經濟下行和社會矛盾日益激化的當下,官方極有可能利用這一條款增加非稅收入和打擊敏感群體,值得所有人,尤其是官方忌恨的人士提高警惕。
七、《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治安處罰記錄封存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25年6月27日公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36條新增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吸毒相關治安處罰記錄(屬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政違法)亦納入適用範圍。該制度核心是對違法記錄進行加密留存而非徹底刪除,記錄完整保存在公安系統中,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提供或公開,僅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相關單位按國家規定查詢的除外,且查詢單位需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其目的是破解“一次受罰、終身受限”的困境,為違法者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創造平等機會。(詳情請見: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276704)
評析:專制國度的法律和政策主要是體現統治階層的意志,正如此前官員、企業家的私生子多,所以最終廢除了黑戶、單親子女不能上戶口的禁令。能吸毒的往往也是家庭條件較好的,部分官員的子女加入了“癮君子”隊伍,被警方發現過後,便有了吸毒和治安處罰記錄,從而影響其參與社會活動或者考公。
表面上,上述修訂體現了“教育與懲戒並重”的法治精神,實際上其初衷還是在為權貴和富裕階層服務。當一些好的崗位需要用人的時候,他們的記錄被封存,而你卻可能依然會被以有記錄而拒之門外。不管如何封存,即使是真的做到了一視同仁,公安機關仍然能查到此前的記錄,所以,在社會關係有別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選擇性地出具相關記錄,製造新的不公平。
對於上述修訂,官方機構和媒體都是一片叫好,但是,對於具體實施的效果,公眾仍表示深度質疑。從人權視角審視治安違法(含吸毒)記錄封存這一修訂,其利在於以制度革新踐行人格尊嚴與權利平等的核心要義,打破“一次違法、終身受限”的標籤枷鎖,讓已受罰者在常規求職、升學等場景中擺脫違法記錄的過度束縛,既保護公民隱私權、平等就業權與被遺忘權,契合憲法精神與比例原則,也通過“整體封存+有限查詢”的設計避免懲罰溢出法定限度,為輕微違法者提供回歸社會的平等機會,體現法治從單純懲戒向“懲戒與挽救並重”的進步,同時保留國家機關辦案查詢與特殊崗位準入核查通道,疊加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機制,以精準監管平衡個人權利與公共安全,未放鬆公共利益防線。
其弊則集中在規則細化不足與執行風險上,“國家規定”的查詢邊界、保密責任的具體標準仍不夠清晰,存在查詢權泛化或信息泄露的可能,部分特殊崗位準入核查的操作流程尚未明確,可能導致權利保護與公共安全的平衡出現偏差,而對吸毒等特殊違法記錄的封存與動態管控銜接若不到位,還可能引發公眾對公共安全的擔憂,此外,若缺乏對查詢行為的全程監督與違規追責機制,可能變相削弱封存制度對公民隱私與人格尊嚴的保障力度,這需要通過配套細則明確查詢主體、範圍與保密義務,強化監督問責,讓制度在守護個人權利的同時築牢公共安全底線。
文章來源:維權網